临河区委办公室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河区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争取项目资金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办发〔2018〕29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关心关爱干部的意见》(内党办发〔2018〕2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大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力度,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共同努力为我区绿色高质量发展争取更多更好的项目支撑。经区委、政府研究,决定对乡镇、农场、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情况进行考核奖励。制定如下办法。
一、考核奖励对象
对核定项目资金任务基数的乡镇、农场、街道、区直各部门、各单位(二级单位由主管单位统筹推进,计入主管单位)和直属单位、人民团体等部门单位进行评分考核和奖励。
对未核定项目资金任务基数的部门单位,如在本年度争取到上级专项资金的,给予资金奖励,不进行评分考核。
二、考核奖励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坚持主观努力与客观成效并举的原则;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并重的原则。
三、考核奖励内容及分值
对以下四项内容进行考核评分,总分100分。
(一)项目谋划情况(10分)
1.围绕国家、自治区、市级支持的领域和方向,谋划项目的数量和规模。
2.谋划的项目进入市、自治区、国家项目库的情况。项目库建设分为两部分,即策划储备项目库(远期)和开展前期项目库(近期)。策划储备项目要积极对接跑办,力争进入前期项目库。(由发改委进行定性评价打分)
(二)项目基础工作情况(5分)
主要指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情况。包括可研批复、初设批复;能评、环评;重大项目风险评估;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由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进行定性评价打分)
(三)项目资金到位情况(70分)
1.项目资金范围。主要指当年各部门向市级及以上部门争取到的各类预算内专项资金。
上级相对固定,按总人口、地域面积、学生数、低保对象等因素分配法下达的政策性补助资金和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健康、基层政法、农村牧区公路、农牧林水和保障性住房等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不计入考核奖励范围。从上级部门争取的业务经费和用于改善本单位福利事业的资金不计入考核范围。
2.项目资金到位认定依据。以部门投资批复文件和财政部门资金下达文件为依据。若属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报,上级对口部门联合行文下达批复的项目,按行文单位进行分配,即有文号的单位占60%,其余占40%;若三个或三个以上部门行文,则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在40%中平均分配。(由财政局根据到位资金占部门任务数的比例进行打分)
(四)项目推进情况(15分)
根据项目按照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由发改委进行定性评价打分。
四、项目资金任务基数核定
各地各部门争取项目资金任务基数先由本部门提出,区财政局、区发改委根据近三年各部门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和重大政策调整情况,结合2021年预期争取上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综合核定,分四个档次下达任务基数。
第一档:当年度争取专项资金2000万元以上;
第二档:当年度争取专项资金1000万元—2000万元;
第三档:当年度争取专项资金500万元—1000万元;
第四档:当年度争取专项资金50万元—500万元;
争取项目资金任务基数核定后,报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议定,以政府办名义下发通知。
五、考核方式
(一)成立临河区争取上级项目资金考核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组织部长、区委办主任任副组长,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为考核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负责协调落实考核奖励具体事宜。
(二)考核采取平时督查、季度排名通报、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对被考核单位提供的争取上级项目资金资料及相关明细进行评定,提交专项考核领导小组议定后,报区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三)区委常委、政府各副区长要加强对分管部门争取项目资金情况进行日常调度,帮助协调上级部门。
(四)监委、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强化对各部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并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激励办法
(一)将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情况作为常规考核内容列入对相关单位的年度考核指标中。该项考核内容具体赋分根据该项工作在被考核单位职能职责中所占比重进行差异化设置,最低50分,最高100分。
得分计算公式:该项工作得分=评价分值×职能比重
职能比重=差异化分值/100×100%
(二)资金奖励
1.基础奖励:凡完成资金争取任务,第一档部门奖励5万元;第二档部门奖励4万元;第三档部门奖励3万元;第四档部门奖励2万元。
2.追加奖励:每一档中完成资金争取任务且超过50%以上的,追加奖励前3名。按名次排序,第一档分别奖励10万元、9万元、8万元;第二档分别奖励8万元、7万元、6万元;第三档分别奖励6万元、5万元、4万元;第四档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
3.特别奖励:争取专项资金总额超任务数5000万元的,另给予特别奖励1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超1000万元再奖励5万元。特别奖励封顶30万元。
4.未下达考核任务且能主动争取项目资金并且到位的部门年底将给予适当奖励。
5.奖励所需资金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6.奖励资金使用要求:考核以单位奖励为主,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弥补项目费用。
7.凡乡镇、农场、街道超额完成年度争取任务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三)争取上级项目资金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报区委、政府进行通报嘉奖。同等条件下优先评为实绩突出领导班子和优秀等次。
七、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区委办、政府办负责解释。